二、運作方式:
(一) 期交所訂定即時價格區間,對適用商品之每一「新進委託」(不含期貨跨月價差衍生委託)試算其可能成交價格,若買進委託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或賣出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將予以退單。也就是本措施只會對造成價格大幅上漲之買單或造成價格大幅下跌之賣單,進行退單,對以低價買進或高價賣出之低掛買單或高掛賣單不會退單,其判斷條件如下:
1.新進買進委託之可能成交價>即時價格區間上限→退單(二) 若新進委託已通過檢核,進入委託簿,後續將不再檢核是否退單;但若交易人對已進入委託簿之委託進行改價,將依改價內容重新檢核該委託是否符合本措施退單標準。
(三) 期貨商品交易具衍生單功能,因衍生單非實際委託單,故不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四) 臺指選擇權組合式委託以其各組成契約可能成交價是否逾越退單標準進行檢核,若任一組成契約超過退單標準,則該組合式委託予以退單。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實務運作應注意事項
(一)「每筆新進委託」皆依當時可能成交價與即時價格區間進行檢核。當市場出現快市時,交易人前後筆同價位委託仍可能產生不同退單結果。
(二)停留於委託簿等待撮合委託單,不會被退單。即時價格區間變動時,可能使委託簿最佳委買、委賣同時落於區間外。
(三)本措施僅能提供一定範圍之價格穩定,交易人買賣交易時,仍應注意各類委託單與委託價格合理性。另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運作時,可能因市況放寬退單點數或因資訊異常暫停退單,交易人買賣交易時,應留意委託價格合理性及市場流動性,不宜完全依賴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