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權起源於十七世紀荷蘭人購買鬱金香時獲利避險的工具。選擇權基本上一種契約,這個契約賦予你擁有選擇的權利,選擇執行或不執行的權利,而這項契約是可以買賣的。你可以買選擇權,也可以賣選擇權。支付買賣選擇權的代價稱為『權利金』。
預期標的物會大幅上漲:買進買權 ,反之則賣出買權
例:小王看好市價20,000元的HP筆電,兩個月後會因熱賣而價格上揚。
於是他以1000元的代價向小寶買進一個買權,約定兩個月後以20,000元的價格跟他買筆電。
這項契約就叫做『選擇權』(options)。如果兩個月後,筆電的價格高於2萬元,則小王就可以以2萬元的價格向小寶買進這台筆電,小寶也必須遵守約定,履約賣出;但是如果兩個月後,筆電的價格並不值2萬元,那個小王當然不會願意用2萬元去買。他可以選擇放棄執行這項權利。
所以說購買選擇權擁有選擇執行或不執行的權利。 如果小寶抱持的相反的看法,並不認為筆電兩個月後會漲價,他就可以收取小明1000元的權利金,他必須負擔履約的義務。
對他來說,最大的獲利就是賺到權利金,但如果筆電在到期日之後確實漲到超過2萬元,他的損失也會隨之擴大。基於小寶有義務履行合約,因此有潛在的風險,所以要得繳保證金(Margin)以確保他具有履行合約的能力。
預期標的物會大幅下跌:買進賣權 ,反之則賣出賣權
例如小王覺得筆電會跌價,他就可以去買一個『賣權』,在到期日內以約定的價錢將商品賣出,一旦小筆電價格低於2萬,可能只剩15000元,但是他還是可以用2萬元的價錢賣給小寶。
小寶一旦收了權利金,無論價格如何,他一定得履約。對小王來說,最大的損失頂多就是如果筆電價格高過2萬元,他就不賣,1000元的權利金也拿不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