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預告

依「加收保證金指標」加收保證金後對其權益之影響

  1. 依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之決議,公告自102年7月1日起實施「加收保證金指標」,並參照「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各項議題彙整表最新版本公告。
  2. 依據超過「加收保證金指標」所加收之保證金僅為風險控管措施的要求,並非保證金追繳作業之一環,其對交易人之影響有:

    1. 一、

      可動用餘額減少。
    2. 二、

      加收之保證金將於該商品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加入風險指標公式之分母項。
    3. 三、

      尚未補足加收之保證金前,若交易人權益數增加(含入金),應先用於補足加收之保證金金額。
    4. 四、

      即使盤後交易時段或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盤中單一商品未沖銷部位已低於依「加收保證金指標」計算之部位,仍須待該商品次一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始得釋放該商品已加收之保證金。

本公司之代為沖銷標準

風險指標公式

  1. 國內期貨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之時機:

    1. 一、

      風險指標低於約定之比率25%(不含)時。
    2. 二、

      交易人未能於中午12時消除前一營業日保證金追繳通知時。
    3. 三、

      交易人進行當沖委託之留倉部位未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15分鐘自行平倉者。
  2. 國外期貨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之時機:

    1. 一、

      風險指標低於約定之比率25%(不含)時。
    2. 二、

      交易人進行當沖委託之未沖銷部位未於收盤前30分鐘自行平倉且權益數低於原始保證金時。

請交易人低於【維持保證金】水準時,能儘速處理風險部位(自行減倉及取消新倉委託)或儘早補足保證金以提高維持率,避免遭代為沖銷時衍生糾紛。


請交易人配合本公司客戶差異化管理機制,一旦列入警示帳戶或高風險帳戶時須依部位管制措施辦理。


市價委託係不限定價格之委託,其成交價格與委託當時揭示之市場成交價格或買賣價格間可能產生偏離情形,且其偏離程度可能超出交易人之預期。


請交易人操作期貨與選擇權時以限價委託,其成交價格與委託當時揭示之市場成交價格或買賣價格間可能產生偏離情形,且其偏離程度可能超出交易人之預期。


期貨、選擇權保證金最佳化後若交易人自行單邊拆解組合時有可能造成追繳或超額損失(over loss)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