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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自107年8月1日起交易人使用之總保證金額度欲超過新台幣50萬需提供財力證明 2018/05/24
依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1070001993號函及1070002088號函及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自然人及一般法人交易人,其國內期貨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總額(以下稱交易總額(註一))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依同ID總歸戶控管)
1.107年8月1日一般交易時段起自然人及一般法人新開立帳戶交易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1)自107年8月1日起,開戶時未提供符合期貨商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之自然人及一般法人交易人,其國內期貨帳戶交易總額不得逾新 臺幣50萬元。
  (2)交易人如欲放寬交易總額,須提供本公司要求總價值超過新臺幣50萬元財力證明文件,經徵信人員評估符合放寬資格後,國內期貨帳戶交易總額始得逾新臺幣50萬元,惟線上開戶者國內期貨帳戶之交易總額最高僅得放寬至新臺幣100萬元。
  (3) 經由線上開戶完成者,未提供本公司要求總價值超過新臺幣50萬元財力證明文件,其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交易總額亦不得逾新台幣50萬元。
2.107年10月1日一般交易時段起既有帳戶未提供符合期貨商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之自然人及一般法人交易人交易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1)自107年10月1日起,未提供符合期貨商要求之財力證明之自然人及一般法人交易人,其國內期貨帳戶交易總額不得逾新臺幣50萬元。
  (2)原既有帳戶線上開戶者,若未親自臨櫃並提供符合期貨商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之自然人,其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交易總額也將從原本之100萬降低至50萬元
  (3)配合前項規定,本公司將107年9月28日結帳後調整既有帳戶交易人國內期貨帳戶交易總額至新臺幣50萬元,多帳號交易人未能於107年9月28日結帳前提供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者,其同ID總歸戶之所使用總保證金合計最高不得逾50萬元
  (4)交易人如欲放寬交易總額,申請方式同新開立帳戶,請洽所屬營業員辦理。

註一:交易總額=國內交易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

敬請交易人多加留意,如有問題歡迎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