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1070001993號函及107年「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自107年8月1日一般交易時段起調整分類分級加收保證金比例限制。
加收保證金之原則性規定如下:
1. 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以外之期貨及選擇權契約:自然人及一般法人單一商品收盤後未沖銷部位占期交所部位限制之比例超過5%時,超過的部分應加收保證金。
2. 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自然人及一般法人單一商品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未沖銷部位占期交所部位限制之比例超過20%時,超過的部份應加收保證金。
3. 國內外專業投資機構不適用加收保證金之規定。
4. 取消交易人得申請對所有契約均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規定,僅得依個別契約逐項申請。
5. 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須提供之財力證明額度,由按交易人種類計算之部位限制數,依該個別契約計算所需原始保證金之30%調高為200%。
敬請交易人多加留意,如有問題歡迎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