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訊息

公告 風險控管機制(重要通知)-【交易額度分級控管機制調整】 2022/04/18

【交易額度分級控管機制調整】

一、謹依期貨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規定辦理。


二、自111年04月19日起調整自然人及一般法人期貨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總額(下稱交易額度(註一)分級控管機制,於111年04月19日後開立之新戶及既有帳戶辦理重新評估一律適用新版交易額度,新制適用所有自然人及一般法人國內外期貨帳戶。

1.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者,其國內、國外期貨帳戶(依同ID總歸戶控管)交易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學生30萬)。(預設為國內新臺幣50萬(學生30萬)、國外新臺幣0萬)
2.非當面(線上)開戶者之國內、外期貨帳戶交易額度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依同ID總歸戶控管)。
3.客戶徵信資料依規定定期辦理更新,本公司保留調整額度之權利。

三、既有帳戶調整:

1.本公司之所有自然人及一般法人於111年04月19日前已開立之國內、國外期貨既有帳戶(至111年04月18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仍未重新評估之有效戶),如國內外帳戶合計交易額度超過新臺幣51萬元(學生31萬)者,應重新提供本公司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並應至少每年重新評估,逾期未重新評估則交易額度調降為國內50萬(學生30萬)、國外0萬
2.未於111年04月18日前提供徵信資料者,本公司將依04月15日結算後之權益數扣除選擇權賣方未平倉部位收取之權利金作為初始值,與前次所提供的資力證明兩者比較計算後取大值,分配給予新額度(國內新額度值、國外0萬)。
3.如原留倉部位大於交易額度時,該帳戶僅得平倉,不得建立新倉。交易人如欲放寬交易額度,需事先提出申請,並洽詢所屬營業員,提供本公司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再經徵信人員評估符合放寬資格始得辦理。
4.本公司保留調整額度之權利。

四、交易額度查詢及國內外額度互轉可透過線上登入平台:

1.網頁版:登入兆豐E網通→兆豐專區→期貨交易額度互轉
2.行動版:登入兆豐行動VIP→兆豐專區→E化作業專區→E櫃台→期貨交易額度互轉
3.兆豐全球理財通:登入理財通→帳務管理→兆豐專區→期貨交易額度互轉
4.兆豐HTS:登入HTS→客戶服務→0702兆豐專區→期貨交易額度互轉

五、上述通知如有疑問,請洽詢本公司所屬營業員。

 

註一:交易額度=國內外交易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

2022/04/18更新

 



【交易總額分級控管機制調整】

謹依期貨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規定辦理,自110年5月1日起調整自然人及一般法人期貨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總額(下稱交易總額(註一))分級控管機制,於110年5月1日後開立之新戶一律適用新版交易額度,既有帳戶(110.04.29後未重新評估之有效戶)於110年07月14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調降額度,並於110年7月26日一般交易時段起,新制適用所有自然人及一般法人期貨帳戶

 

  1. 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者,其國內、國外期貨帳戶(依同ID總歸戶控管)交易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預設為國內新臺幣50萬、國外新臺幣0萬)如原留倉部位大於交易總額額度時,該帳戶僅得平倉,不得建立新倉。交易人如欲放寬交易總額,需事先提出申請,並洽詢所屬營業員,提供本公司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再經徵信人員評估符合放寬資格始得辦理(本公司保留調整額度權利)
  2. 自然人及一般法人於110年5月1日前已開立之國內、國外期貨既有帳戶,如已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並放寬交易總額超過新臺幣51萬元者,交易額度依徵信人員評估結果辦理,並依新制評估可承受風險波動度並調降交易總額,惟非當面(線上)開戶者,其交易總額>新臺幣100萬,則預設交易額度為國內新臺幣50萬、國外新臺幣50萬。(依同ID總歸戶控管)。(本公司保留調整額度權利)
  3. 非當面(線上)開戶者之國內、外期貨帳戶交易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依同ID總歸戶控管)。(本公司保留調整額度權利)
  4. 交易額度51萬元以上之既有帳戶應每年重評,逾期未重徵則交易額度調降為國內50萬、國外0萬。(本公司保留調整額度權利)

 

註一:交易總額=國內外交易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


2021/07/13更新



交易額度新制與交易額度放寬申請

 

謹依期貨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規定辦理,自110年5月1日起調整自然人及一般法人期貨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總額(下稱交易總額)分級控管機制,於110年5月1日後開立之新戶一律適用新版交易額度,既有帳戶預計於110年6月30日後調降額度。

    1. 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者,其國內、國外期貨帳戶(依總歸戶控管)交易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2. 自然人及一般法人於110年5月1日前已開立之國內期貨既有帳戶,如已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並放寬交易總額超過新臺幣51萬元者,預計於110年6月30日後,依新制評估可承受風險波動度並調降交易總額(依總歸戶控管)。
    3. 自然人及一般法人於110年5月1日前已開立之國外期貨既有帳戶,未提供本公司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者,自110年4月29日起,其交易總額設定之額度調降至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依總歸戶控管)。如已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並放寬交易總額超過新臺幣51萬元者,預計於110年6月30日後,依新制評估可承受風險波動度並調降交易總額(依總歸戶控管)。
    4. 非當面(線上)開戶之國內、外期貨帳戶交易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2021/04/30更新